济南:招一下岗工可免税4000元

[来源:中国钢铁人才网 | 已阅读:12622次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6日]

  四类企业只要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了。近日,济南市地税局、国税局、劳动保障局为鼓励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4000元确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期实现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政策对四类企业有具体的规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商贸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政策的可到企业所在地劳动就业办公室报送认定材料,区审核盖章后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凭《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通知还规定每年1月份,国税、地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对以前年度已获批准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纳税人进行年度审核。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超过3年。2005年底前获批准的再就业减免税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可按上述标准再次申请再就业税收优惠。

                                                 来源: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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